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 蔡明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萬元,應徵裁判費32萬5,28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2萬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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