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 林麗滿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杏鵑 、 林東龍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杏鵑、林東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