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8號原告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萬4,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41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8,9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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