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佳恩 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之入帳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起至同年3月止之薪資明細表。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親屬吳0悠、吳0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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