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96號原告雅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振旺 被告柏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偉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621元(1,820,621(訴之聲明第一項)+800,000(訴之聲明第二項)=2,620,621),應繳納裁判費27,0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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