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 何秀龍 被告 呂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源文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貳仟參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