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傅巧宜 被告即反訴原告 羅雯馨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8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被告提起反訴)。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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