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告 張甄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6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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