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浩宇選任辯護人張理樂律師
許凱傑律師 林辰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無罪部分)所載姓名「 陳禹誠 」,均應更正為「 陳禹諴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無罪部分)所載姓名「陳禹誠」,係「陳禹諴」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法官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