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838號
112年度簡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明浩
吳玉翔
陳禹諴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 陳禹誠 」部分,均應更正為「陳禹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陳禹誠」,係「陳禹諴」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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