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59號上訴人 張嘉純 即附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江華祐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即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零伍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吳幸娥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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