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榮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馬榮豪於民國(以下同)105年1月25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208,727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08,727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