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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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被上訴人己○○
庚○○○戊○○丁○○丙○○甲○○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8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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