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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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丁○○
之2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30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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