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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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23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峰仰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峰仰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OA版」,應更正為「OA板」;同欄第7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一)「 江浲仰 」應更正為「江峰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法

第106條:

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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