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雲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雲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8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安非他命1包
(112年度安字第50號)
⒈總毛重:5.70公克
⒉總淨重:5.302公克
⒊驗餘總毛重:5.695公克
⒋使用量:0.005公克
⒌剩餘量:5.297公克
⒍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6846號第147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6846號第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