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林俞汎 被告 洪偉 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9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