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林煥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煥棠於民國96年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
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惠穎※107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煥棠13000│自民國96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88│││59,974元│000000000│月1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