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1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榮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罪嫌,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本院於同年月11日收受該狀,此有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