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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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即原告 王酩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胡天瓊 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經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發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理由,業於108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更已於108年1月2日具狀撤回其訴,是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