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張榮仁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附表:受刑人張榮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1│├───────────┼──────────┼──────────┤│罪名│攜帶兇器竊盜│共同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26日│104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47、1732號│第1147、1732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8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81││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0日│106年1月10日│├─┼─────────┼──────────┼──────────┤│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8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81││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14日│106年1月1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2號│第7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