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44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回執、拘票、報告書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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