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30號上訴人 曾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麗雪 即瑞輝食品行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