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89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0075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075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6年11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61935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足稽,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