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裕民 債務人 蔡松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松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松河積欠債權人醫療費用新台幣12,177元,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著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蔡松河已於民國97年10月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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