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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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6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 司促 字第 6686 號其他文書(99.04.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 彰簡 字第 273 號(99.08.1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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