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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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