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5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建勝於民國108年3月11日9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巷○弄往民族路247巷方向直行,其本應注意行駛時,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且在單行道行駛時,應按遵行方向行駛,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違規逆向行駛,於行經民族路247巷3弄口之際,適告訴人 廖日興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民族路247巷3弄往5弄方向行經該路口,雙方車輛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倒地受有左足第二及第三蹠骨基底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廖日興告訴被告王建勝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偵查起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