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33號債務人乙○○
3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0年間至民國92年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台幣16萬3,31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台幣16萬3,31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甲○○,王│自民國94年07│至民國96年05│年息百分之三點│││46628│ 英哲 │月01日起│月07日止│零七│││元│├──────┼──────┼───────┤││││自民國96年05│至清償之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月08日起││四二六│├──┼───┼─────┼──────┼──────┼───────┤│2│新台幣│甲○○,王│自民國96年05│至清償之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39128│英哲│月08日起││四二六│││元│├──────┼──────┼───────┤││││自民國94年07│至民國96年05│年息百分之三點│││││月01日起│月07日止│零七│├──┼───┼─────┼──────┼──────┼───────┤│3│新台幣│甲○○,王│自民國94年07│至民國96年05│年息百分之三點│││39205│英哲│月01日起│月07日止│零七│││元│├──────┼──────┼───────┤││││自民國96年05│至清償之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月08日起││四二六│├──┼───┼─────┼──────┼──────┼───────┤│4│新台幣│甲○○,王│自民國94年07│至民國96年05│年息百分之三點│││38355│英哲│月01日起│月07日止│零七│││元│├──────┼──────┼───────┤││││自民國96年05│至清償之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月08日起││四二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甲○○,王│自民國94年08│至清償之日止│年息其逾期在六│││46628│英哲│月02日起││個月以內者,按│││元││││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2│新台幣│甲○○,王│自民國94年08│至清償之日止│年息其逾期在六│││39128│英哲│月02日起││個月以內者,按│││元││││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3│新台幣│甲○○,王│自民國94年08│至清償之日止│年息其逾期在六│││39205│英哲│月02日起││個月以內者,按│││元││││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4│新台幣│甲○○,王│自民國94年08│至清償之日止│年息其逾期在六│││38355│英哲│月02日起││個月以內者,按│││元││││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