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妨害風化案件,經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亦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一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並有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張為憑,故本件聲請為正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應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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