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趙立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被訴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8月3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96年11月30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97年1月30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97年3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身體狀況極差,先前因受槍傷致結腸穿孔,且依醫學報導顯示,精神抑鬱與焦慮狀態對本病之復發有所影響,而據桃所衛字第0969908901號函亦稱被告經醫師檢查後有「焦慮、呼吸過度及失眠狀態,門診藥物治療中」,故為提供被告足夠之醫療資源及避免結腸穿孔復發,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如未能准許,亦請解除禁見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30條第1項強盜罪,因被告被訴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聲請意旨稱被告患有重病一節,經本院電詢台灣桃園看守所結果,該所回覆所方有能力給予被告適當之醫療照護,有本院96年9月28日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單1紙、病歷資料一份附於本院96年度聲字第2892號卷可參,且若被告前揭病症仍持續惡化,台灣桃園看守所醫護單位尚可依羈押法第22條規定施以戒護就醫,顯見被告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之原因無一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相符。綜上所述,本院認若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客觀上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