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上訴人即被告聯慶機電消防保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順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美之星B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