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林加浩 原告 席銘杰 原告 邱聖翔 原告 梁士杰 原告 蔡欣偉 原告 楊曜旭 原告 黃國志 原告 蔡慶厚 原告 王敬達 原告 范家維 原告 張瑞琴 原告 周銜治 原告 徐皓智 原告 黃鉥棚 原告 彭定中 原告 謝豐州 原告 李秉正 原告 楊啟賢 原告 陳逸翔 原告 王俊凱 原告 王怡馨 共同送達代收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梁崇正 被告藤蔓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文中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