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信義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俊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大昇降機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