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7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鄧花妹 債務人 蘇育捷 即 蘇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鄧花妹邀同相對人蘇育捷即蘇梅玲於93年12月9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9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3年7月1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1218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權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蘇育捷即蘇梅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