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辰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辰馨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18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十興路與聯發街口之劃設黃色網狀線區域,欲左轉駛入十興路時,本應注意禁止於黃色網狀線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且見該處有車輛進出、使其無法快速通過網狀線範圍,即應待該車輛通過後再行左轉,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駛入上開網狀線區臨時停車等待左轉,適有告訴人葉麗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路由西往東方向駛至該處,亦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兩車因而發生撞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右側胸壁挫傷及右膝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暨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08年8月2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於準備程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