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592號抗告人即上訴人乙○○上列抗告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簡上字第59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羅郁婷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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