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5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5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5065號債權人 任順 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1債權人 萬建樺 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1債務人元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②③伍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②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③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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