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宇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汝 住台北市○○路○○○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林隆慶 住台北市○○路○○○巷○弄○號右原告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裁判費新台幣二萬零十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