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捷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