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告 許秋隆 被告彭城營造有限公司
劉育倩 洪麗珠建築師事務所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00元(修繕房屋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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