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育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確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並提出(聲請狀末)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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