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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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11號原告 胡志杰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 律師被告 胡世凱 法定代理人 謝嘉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後段「被告胡世凱(男、110年3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胡世凱(男、110年3月17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