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鍾仁祥 相對人 鄔保才 債務人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明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五行「3,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200萬元」。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六行「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授信契約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