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雙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蘭 上訴人即被告 陳昱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錦松 等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0年8月2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故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1萬8,385元(計算式:162萬1,755元+158萬2,200元+161萬4,430元=481萬8,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第二審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潘惠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