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04號原告台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培錚 律師複代理人 顏朝彬 律師被告濟瓏實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15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