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富鈞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0年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富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富鈞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1月,其於民國97年9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0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019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5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3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