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常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常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藍常青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3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確定,受刑人並於民國
100年3月16日入監服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5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6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51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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