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劉又慈 代理人 蔡玉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婉菁┌──────────────────────────────────────────────────┐│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叁)丙字000000-000││5張│5股││├─┼───────────────┼──────────────┼────┼───┼────┼───┤│2│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肆)丙字000000-000││3張│3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