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3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398號
原   告  徐湘涵
被   告 波爾黛妮工作坊
法定代理人  王琬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為合夥組織類型,此有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19頁),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前向被告購買衣服,惟已於七天鑑賞期內退貨,被告
收到退貨衣服,卻不退款,尚積欠原告3818元,屢經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18元。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被告在庭上提出2014及2015年有跟該賣場交易過,至今
2017事情過了近三年,我去調閱過往來回的紀錄,2014及
2015年確實有跟該賣場交易過。原告提供當時賣家王小姐
2014.2015年EMAIL的回覆完整的截圖,回答王小姐在法庭
上提出的,購買兩次九件商品後,收到商品又退貨及取消
訂單原因,絕非惡意不履行交易。
2014/10/18下午:04:36訂單120823帳號:rainnehsu@
kimo.com
2014/10/18下午:06:44訂單120826帳號:rainnehsu@
kimo.com
這兩筆訂單,皆是同一筆訂單。
因第一筆訂單要做更改郵寄方式,不知不能用「重新在訂
購取消原訂單方式」才下標了第二筆訂單,所以同時兩筆
訂單在同天,相隔兩小時,訂了各九件衣服(包含賣場標
示有現貨的商品)。並在備註欄告知賣場已訂單120826為
準,也有跟賣家說過肖丁單120823是錯誤的,款項在2014
/10/18把訂單120826匯入賣家帳戶賣場提供帳號000-0000
000000000000,共9件3785元整。並不知道註明無法直接
使用備註提醒,而是要用EMAIL的方一式。賣家也是在20
14年10月19日寄了EMAIL通知原告,原告才知道原來無法
在備註註明。
(乙)經由賣家王小姐賣場的EMAIL回覆,應該很清楚的了解,
買家為什麼在短時間內下標兩筆重複的訂單並做更改的動
作而不是惡意的下標後未付款,作為至今不返還價金之理
由。在取消退款那筆訂單120826,原告並未在出貨後,才
通知要取消,也跟賣家說明,秋天到了冬天變冷,等待了
許久該賣場都沒有任何衣服或缺貨的消息,所以原告在
2014/11/15寫信給該賣家,因等待太久衣服也過季,提出
要求退款賣場在2014/11/15回覆尚有一件商品缺貨,已經
在出貨階段並尚未出貨,只說將該件缺貨的商品直接為您
取消並退款。買家同時感覺缺貨商品應提前通知,而不是
買家問了,才說直接取消缺貨部分,而不是整筆退費,因
為所有的衣服都是在等待中感受不好,故要求希望賣家整
筆能全額退費,當時該賣場回應是先幫原告取消此筆訂單
,賣場也同意全額退費,日後賣場無法為您服務等字眼。
(丙)事後又經過了一年,賣家王小姐說原告在2015年11/25曰
辦新帳號在另一個平台,「奇摩超級商城」下單後收到商
品,辦理退貨。
⑴第一:原告一直都有在奇摩商城購買東西,原告並未辦理
賣家王小姐說的新帳號,王小姐賣場刊登的平台並不是同
一個,就認定原告辦理新帳號?當時原告所用的帳號是跟
原告與賣家2014年EMAIL的帳號是同一個。原告一直都有
網購的習慣,在網路購買的物品眾多,諸多為賣場都有標
示七天鑑賞事隔一年原告當時也沒有注意跟2014年不同平
台購買的是同個賣家,如果原告常常購買此賣場東西的話
,原告才會記住對方的商店名,若只購買一次,又因等待
過久未完成交易,而取消怎麼會記得?奇摩超級商城有服
務承諾「七天鑑賞期,退貨免運費」提供賣家安心購買,
收到商品不適合,才辦理退貨。
⑵第二:
辦理退貨賣家收回商品後,賣家卻用奇摩超級商城的?統
退貨異常通知EMAIL通知說,退貨要補郵資60元,而不是
用原賣家的EMAIL,並要求買家要在七日內補郵資完成,
逾期就取消退單。商城有明確的規定賣方不應該由買方負
擔退貨運費,原告是購買一件商品只退一件,所以並沒有
退還部分商品,怎麼會運費問題?
⑶第三:
此帳號原告在2014年有跟賣場EMAIL聯繫過,所以並不構
成賣家所說的\"創新帳號下訂商品\"
⑷第四:
奇摩超級商城標是得很清楚,七天鑑賞期退貨免運費,也
要買/賣家遵守規則,賣家不僅不遵守奇摩超級商城規則
,退貨免運費規則,要原告補郵資60元,原告若惡意要創
新帳號惡意取消,當時原告不會在賣家提出要補60元郵資
就立刻補給賣家,而且規定上原告是不用補的才對,也是
體恤賣家EMAIL說郵資是物流單位吸收補上。以上是2014
~2015跟該賣家事情的經過過程,請查證。
⑸再來就是2017/02/14跟該賣家購買商品六件的部分,也就
是將近三年後,同樣的賣場,一樣的版面我有印象,因賣
場的圖示並沒有太大的變動,I-style公主花圜每件刊登
的物品照片,質量跟模特兒穿在身上也非常漂亮,當時在
2014年的那筆交易原告也是只是要拿回退款,賣家有同意
,並沒去多想下面賣家的字「無法為您服務」=「黑名單
」,所以,當時並沒有去想太多的就直接購買,原因如下
:原告在購買前有用之前賣家王小姐提供的帳號:rainne
[email protected]登入登入時帳號卻顯示「您的帳戶登冬失
敗太多次,已經被鎖定!請跟我們連絡哦」。
(丁)若照賣家在庭上提出的2014年EMAIL說的該賣場無法為原
告服務,就是把原告加人「黑名單」拒絕往來,應該清楚
的說明而不是用登人失敗太多次已經被鎖定來誤導賣家,
況且,在出貨前,賣家也有權益立刻終止並取消交易,即
使在買家付款後也能退單表示拒絕交易,無法為您服務。
而不是在買家付款後,在該訂單的備註欄跟信箱問不是有
打折嗎?但結帳沒有任何折扣!?都還沒有回覆就出貨。
在2014年信箱回覆說(請見第一頁的截圓),備註欄出貨
才會看到出貨後買家因尺寸太大而要求退款,在來說是買
家違背自己的承諾,是該賣場的無法服務對象!?而不返還
這筆價金。上面沒有顯示原告被該賣家列為黑名單,(因
為2014年的那筆交易未完成),原告以為是自己的帳號登
入失敗太多次或忘了密碼才被鎖定,才重新註冊帳號購買
,而且原告的email,收件人,電話,都是選填同一個,
收貨人也是同一個人,甚至,連帳號也都是創相同的(
rainnehsu),並沒有像賣家說用「不誠實」的方式進行購
買。一直到原告2017年這次購買,一收到貨拆封後立刻跟
賣家反應尺寸不符要退貨,對方還未回應原告要給原告退
貨退款前,就把原告再度加人該賣場的加黑名單不回應。
這次原告終於明白這就是所謂的黑名單動作!!因為無法
在登入。並且原告當時立刻問了賣家為何加入黑名單!?
賣場卻說未做這個動作,那麼帳號怎麼又會被鎖定?
當時到至今開庭前,賣場在EMAIL說都無任何提出前幾年
有交易過而拒絕往來的事。
(戊)被告王小姐提出的問題2:
關於徐小姐主動來信告知辦理其中一件退貨的問題(2017
/2/21)賣場也回信向徐小姐確認,徐小姐同寥後賣場回
信提供退貨便代碼。關於這點,在之前附上的對答紀錄有
說明,賣家只給退一件才提供退貨便代碼的問題,也是原
告收到衣服後的第六天,快要超過七天鑑賞期日期賣家還
不願意退款收貨,或提供地址讓買家寄回,除了統一發票
上沒有墨印商店資訊,郵局寄來的包裹,也未提供賣場地
址,是否是因要逃避七天鑑賞或需賣家同意才能退貨的責
任?並且從一開始從未達到賣家王小姐說的共識,從一開
始原告就要求要全額退費,原因:1.尺寸太大,2.賣家不
負責任,3.未與我說明清楚就封鎖4.七天鑑賞期賣家態度
非常強硬,並用該賣場自訂七天鑑賞期規則不給退貨只能
退一件,並且是低單價的,拖延買家七天鑑賞期內退貨完
成。原告先有致電客服,客服人員他那邊無法為原告處理
,並且要原告寫EMAIL回信只退一件才能提供711-1BON退
貨單號,原告才會回應賣家A23543退貨,賣家回信卻用A2
3543退貨,請確認以上內容正確在回信告知,並且註明請
勿把其他未登記的商品擅自寄回,賣場不負保管責任來推
卸責任。賣場提供退貨便代碼後,原告與該賣家王小姐並
沒有達成共識,原告回了”請盡速提供”才會把其他要退
屬於賣家賣場的衣服一併寄回去,並沒有「誤寄」,跟「
共識」,那些商品都是該賣場其他還未退款的五件商品(
A23543、A63308、A69348、G40013、M63310)。以上是王
小姐在EMAIL中的回覆,我們並沒有達到共識,也沒有不
收受退款,賣場至今到107/9/23為止都未退款3818元。
以上是2017年跟該賣家事情的經過過程,請查證。
(己)另外,2017年訂購的物品僅只有這筆訂單,原告絕非像王
小姐在庭上所說的,利用不誠實帳號,並用消保法七天鑑
賞期不斷退貨。只有2017年這筆跟在超級商城那筆一件物
品,有實收到購買的商品。既然賣家有註明有七天鑑賞期
,就不該自訂賣場規則只能退一件來誤導賣家,信件內容
不斷重複提醒請賣家遵守。消保法第19條特種買賣(網購
與訪問)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不需負擔任何價金事發到至今,也未接過賣家任何一通想
要處理的電話或主動email聯繫,都是主動聯繫賣場並且
要求賣場盡快還款,賣家都不回應,提出消保法,找消保
官到小額訴訟,告知賣家,資家說我是在威脅與警告。也
有聯繫對方已採取法律途徑,對方回應〃我方會等候公文
\",卻未出席。賣家在庭上說明,有與消保官聯繫,原告
也有找消保官,甚至請花消保官協調,消保官林義倫先生
EMAIL提供一些資訊並告知消費者該如何處理及面對,並
建議原告直接找當消保會會處理。
(庚)花蓮縣政府已在106年3/20發出公文要賣家王小姐進行處
理,15日過後賣家王小姐都不回應,過程中原告有提醒賣
家王小姐請回應原告,原告在106/04/14向消保官進行調
解,並訂於106年5月3曰進行調解。106年5月3日當
日,賣家王小姐未出席協調,等待過程中消保官跟原告說
,賣家王小姐那方不會出現,據他的經驗通常賣家都不會
出席協調會,問原告是不是要在進行協調,原告才會開始
進行提告,並email告知賣家在不處理將採法律途徑。賣
場依然未回應,106年6/1號(106年度花消小字第一號
事曲返還價金)沒幾天收到書記官劉昆鑫先生電話通知,
說被告王小姐申請轉移所屬直轄新北,如有異議可以提出
抗告,我也沒有抗告,願意配合賣家王小姐跑一趟新北協
調。在106年8月9號跑了一趟新北板橋簡易調解庭,到
場後超過時間,協調庭上只有得到一句\"對方因工作,無
法出席”,若因工作無法出席也未接到任何無法出席的通
知。原告一樣是工作請假從花蓮上台北進行協調的,所有
能出席從花蓮到新北的訴訟或調解原告都有到,盼能請賣
家王小姐返還價金。賣家王小姐就讓原告奔波的讓原告跑
來跑去,最後要求轉移到所屬新北協調庭也不出席,讓原
告覺得賣家從頭到尾都無誠意要解決問題,在出席就是提
出\"早是賣場的黑名單客戶\"把2014~2015拿出來說不退
原告3818元的理由。
(辛)原告一直都有網購,在網路購買的物品眾多,都會挑有註
明七天鑑賞期的購買,網購至今’每一位有標明七天鑑賞
期的賣場,只要東西有問題,都能如期退貨退款,也是第
一次碰到王小姐賣場的這種有標註七天鑑賞並自訂規定,
不退款情況。經過這麼久,也讓原告認為賣家不打算退款
及無要調解,或許有不少人跟我一樣,碰到這樣的賣家,
到最後不是不了了知就是被強迫收下。這3818元不是太大
筆的數字,來回的時間、奔波,車票及住宿,影印寄件、
掛號信的費用,遠遠都超過這3818元了。原告不知道王小
姐賣場是不是一直用這樣的方式經營,如果因為商品本身
有標註尺寸,不能接受色差的勿下標,不行自行想像質量
而退貨,並要買家100%的遵守規則,那麼所有的規則自訂
的,就真的不適用標註賣場有七天鑑賞期跟網路販賣商品
希望賣家王小姐能照消保法規,退還原告尚未退款的價金
,謝謝。
(壬)原告沒有不誠實交易,也希望賣家遵守七天鑑賞期的規則

三、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是我們拒絕交易的消費者,之前有二次交易後又取消
,這一次被告就有事先說,如果原告交易又取消,之後就
不能再交易,但原告又用不同的帳號來下訂單,讓被告無
法查覺他是同一個消費者。被告之前也有去消保官處協調
過。
(二)之前兩造交易往來情行:
1.2014/10/18下午:04:36,訂單120823,帳號:rainnehs
[email protected],徐小姐下單九件商品
2.2014/10/18下午:06:44,訂單120826,帳號:rainnehs
[email protected],再度下單九件商品
3.2014/11/14徐小姐來信告知說要取消訂單,信件截圖詳如
附件一
4.2014/11/15賣場告知徐小姐的訂單已經進人出貨階段只能
幫她取消缺貨的那件商品信件截圖附件一
5.2014/11/15徐小姐回覆仍要取消整筆訂單信件截圖詳如附
件一
6.2014/11/17賣場交易守則已經寫明預購商品追加時程為7
~30天(不含假日)訂單尚未超期,徐小姐堅持取消整筆
訂單賣場這裡回覆告知同意幫她取消但由於棄標商品數量
眾多日後賣場將無法再繼續為他服務,並請他確認同意後
回覆信件截圖詳如附件二
7.2014/11/17徐小姐回覆堅持要將訂單取消並退款
8.2015/11/25,訂單135526,徐小姐辦新帳號在賣場另一個
平台,奇摩超級商城下單後,辦理退貨
9.2017/2/14,賣場先前已經明確告知,日後將無法為徐小
姐服務但徐小姐仍辦了新帳號來下立訂單共6件商品帳號
rainnehsu
10.2017/2/16徐小姐來信告知訂單要全數辦理退貨信件截圖
詳如附件三
11.2017/2/17賣場發現徐小姐使用不誠實的方式來下單商品
,違背自己的承諾因此告知徐小姐商品網頁都有清楚標示
各部位尺寸請買家確認尺寸再進行訂購,可能無法六件商
品全數辦理退貨
12.2017/2/21徐小姐主動來信告知辦理其中一件退貨賣場也
回信請徐小姐確認信件截圖詳情附件四
13.2017/2/21徐小姐同意後賣場回信提供711退貨便代碼信
件截圖詳如附件五
14.2017/3/8賣場收到徐小姐的退貨包裹徐小姐當初已經告知
辦理一件退貨卻違反當初的共識直接將其他商品一起寄回
賣場告知會將其他誤寄的商品寄回給徐小姐信件截圖詳如
附件六
(三)原告為惡意不履行交易:
A本網站商品皆採預訂模式,並清楚揭載客服資訊(電子信
箱/客服電話)商品規格尺寸(肩寬胸圍長度..)與商
品交付時間、以及確認機制,請買家務必閱讀且同意交易
說明再行下單,且根據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以電子郵件方
式為表示方法。原告第一次下單即未遵循本公司事先告知
的交易流程,僅因想換寄件方式,便逕自重覆下單且不主
動通知客服,造成公司難以發覺並蒙受損失。此為不可歸
咎賣方之事由之第一次棄單,經賣場被動查覺後才幫對方
取消,並自行吸收成本共9件商品。
B本公司在每項商品之下單頁面都清楚告知預購時間需要7
~30工作天,請可以接受再行訂購,且於會員帳戶?都可
以清楚查閱商品的到貨狀況。然原告下單後又反悔雙方契
約,於承諾時程未到前再度希望取消訂單,經本公司告知
9件商品已到貨8件是否能夠僅取消未到貨部分,依然堅
持全數取消,此為第二次不可歸咎本公司事由之第二次棄
單。
C兩筆訂單共18件皆因原告未遵守契約,卻由我方承受所有
貨物成本,若這樣不是惡意履行交易何種為是?但我方依
然遵循消保法予以處理
(四)雙方合意日後不再交易,原告卻違反誠信在遭受原告2次
棄單後,本公司清楚告知若原告仍確定要棄單退款,日後
將無法繼續為她服務,請原告確認後回覆本公司最終決定
。原告回覆告知:恩我要退款謝謝。
根據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
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公司提供了選擇權給原
告,對方亦回覆要「選擇退款」,這樣雙方即明確達到共
識,且日後皆需誠信遵守,如今原告違反後竟於陳報狀說
:當年2014交易我也是要拿回退款,並沒有多想下面賣家
的字「無法為您服務=黑名單」此一論點太過荒謬牽強,
依照原告之教育學識,若「無法為您服務」如此禮貌委婉
說法不等於黑名單的話,請問還能是什麼其他含意?也就
因為原告違背了自己的誠信,才造成後續本公司不願意再
進行退貨之糾紛。
(五)原告違反誠信於本公司奇摩商城平台進行訂購原告既與本
公司達成共識,應嚴守日後避免下單購買的行為,但她卻
更換平台,於奇摩商城進行下單後又再度退貨,奇摩商城
由於個資保護法限制,本公司於作業後台皆無法看到買家
的帳號資訊,且礙於合約無法拒絕買家下單,原告如此巧
合的主張因為遺忘了自己是黑名單,所以更換平‧台來購
買我方商品實屬牽強。且奇摩商城之訂單本公司亦遵守了
7天鑑賞期規定,並未如原告在陳報狀所說讓她支付了<
退貨運費>,退貨的黑貓宅配運費高達120並非60,賣場
已遵法吸收,原告訂單金額599+60(出貨時的郵資),因
商城糸統設定關係將會退回總價格659予買方,因此本公
司才會需要另外請原告支付60回來,一切合乎消保法。
(消保官表示若辦理退貨,退貨運費應由業者負擔,但出
貨運費則視當時交易約定,本公司並未販售免運商品,運
費皆是外加,原告相當清楚,於陳報狀中(Page6)亦有揭
示。因此原告宣稱補回60運費是體恤賣家,且以此證明自
己非惡意消費是荒謬論點,那本來就她該自行支付的,郵
局將商品送達她手上即已完成服務,服務費理應由原告負
擔,若原告因自身原因需辦理退貨,而向郵局主張要回當
初支付的運費著實不合法理。綜觀以上,原告已三次違反
契約,但我方皆遵守消保法,並承擔所有損失。如果徐小
姐以上行為都不是惡意,那何謂惡意?
(六)原告再次違反誠信惡意更換帳號下單本公司與奇摩商城後
來終止合作關係,原告又如此巧合的回到本公司官網重辦
新帳號進行購買。根據先前契約原告本不該再主動進入我
公司官網,因我方早已明確告知無法再提供任何服務(不
論查詢密碼或登入會員)若登人失敗,下方也有清楚標明
請與客服聯繫,然原告卻選擇新創帳號惡意下單。本公司
會員數眾多,高達六萬人,當消費者有意更換帳號下單我
方實在」原告以違反契約且換帳號的 方武 不誠實購買,卻
反過來指責本公司並未發現且主動終止交易,就如同竊賊
惡意偽裝並翻牆進入私人領地,還怪主人圍牆做太低,監
視器不夠厲害一樣極不合理。且本次下單又件數眾多,明
明事先告知韓國商品為代購無法退貨請確認再下單,每件
商品更都清楚標示了尺寸細節(包含肩寬/胸圍/長度/
手臂寬/袖長)如此鉅細靡遺,原告竟又以全數尺寸太大
要求退貨,更加確認了她的確是惡質消費者的事實。
(七)以不誠實的方法行使權利原告本次訂單又要全數退貨後,
本公司查覺她是黑名單,無法接受一再而三的欺瞞行為,
因此在詢問台北市消保官後,信件回覆無法再接受對方的
退貨申請,最多僅能通融處理一件,若同意請回信辦理,
若無共識便交由公部門裁決,後來即接到徐小姐知電子信
函,明確告知要申請A23543商品的退貨申請,本公司雖不
信任對方,但考量原告是主動來信告知退貨品項,因此回
覆以下(如圖)請對方確認後再行回覆,並告知勿將未申
請的商品寄回,原告亦回覆了信件,視同本次退貨明細為
合意內容。
(八)然而本公司接到包裹後,才發現原告又使用欺騙手段,將
所有的商品全數寄回,連我們自費將包裹返回也被惡意拒
收。根據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
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原告以詐術違反雙方不再交
易的約定在先,後以欺騙的方式行使她所謂的退貨權利,
若如她陳報狀所言雙方並無共識,理應尋求公正機關處理
,而非假意的來信欺瞞,以遂私人目的且原告於陳報狀中
所言並非事實,正確順序為:
1.原告主動來信要求退1件
2.我方回信請原告確認明細,若無誤再回信將會提供代碼
3.原告回覆信件
4.我方告知退貨代碼
5.原告以代碼進行退貨
6.原告不誠實寄回全部商品
而非徐小姐於陳報狀,造的那樣(Page13如下圖)
1.雙方無共識下我方動提供退貨便代碼
2.原告回覆請盡速提供,
3.原告跟我方無共識所以寄回所有商品
以上順序毫無邏輯可言也違背事實
(九)原告避重就輕掩對消保官隱匿重要事實經本公司與消保官
聯繫後,消保官告知所有法律或權利行使都不應脫離誠信
原則,因此給予以下建議,並希望我方不須出席協調會,
並以法律進行仲裁。
(十)綜合以上結論:
在本次交易以前,本公司皆恪守消保法的相關規範,原告
惡意且不誠實之以下作為,才是我們此次交易無法再給予
鑑賞期且堅持捍衛權益的原因
2.不顧賣場交易規則,要取消訂單也不聯繫客服卻自己重
複下單
3.反悔承諾的等候時間,買了又說等太久通通不想要
4.為拿回款項明明當初承諾不買了,現在又改稱當初沒想
太多
5.故意換一個無法拒絕買家下單的平台購買,又進行退貨
6.再換新的帳號回到官網購買,辯稱不知道無法服務=黑
名單
7.下單有標示詳細尺寸的商品卻通通說太大又要全數退貨
8.謊稱只退一件,結果通通寄回,還到官方fb鬧場威脅各
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
按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
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
契約。又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
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費者保護法第
2條第1項第10款、第1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營業項目包括網際網路拍賣,有被告營業(稅籍)登記
資料公式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憑(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卷
第47頁),足認被告為企業經營者,而原告為消費者無訛
,是兩造間自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消費關係。又兩造不
爭執系爭如附件所示商品編號63308、69848、40013、
56602、63310等貨品為原告透過網站向被告所購,本件買
賣關係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通訊交易,原告主張於106年
2月16日收受系爭貨品後,於106年2月16日向被告表示退
貨,並寄還系爭貨品,有通話紀錄在卷可據(前揭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卷第13頁),足認原告表示解除契約係於收受
商品7日內為之,符合前述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定
猶豫期間7日之規定,自無須說明理由,縱認系爭貨品並
無原告所述價格、質感、大小不合之瑕疵等情屬實,亦無
礙於原告解除契約,被告此部分抗辯應屬無據,原告之主
張為有理由。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818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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